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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8-07 13:17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62 次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精神,提高行政应诉工作质量,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我省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诉讼是解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精神,提高行政应诉工作质量,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我省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维护法律尊严、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的必然要求。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理念,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防止和避免行政权力滥用。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认真履行法定行政应诉职责

  (一)做好有关行政应诉准备工作。行政机关应当将负责接收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法律文书机构的准确通信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办公地点、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并结合变化情况及时更新。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的办公厅(室)或者其他机构负责接收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法律文书,并及时进行登记处理。行政机关应当提高工作效率,及时确定负责应诉工作的承办机关或者机构。人民法院通知或者建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负责应诉工作的承办机关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向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内设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机构和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助理、执业律师、公职律师等代理人参加应诉工作,并对行政应诉工作予以业务指导。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共同做好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行政复议机关主要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举证工作;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为被告的,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内设法制机构负责应诉举证工作,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未经行政复议,直接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由作出或者具体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负责应诉工作,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行政机关内设法制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以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负责应诉工作。

  (三)认真做好答辩举证工作。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庭应诉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人委托书。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真实、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对重大复杂案件的答辩意见,办理行政应诉工作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应当集体研究决定。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应诉工作,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专家学者的意见。被诉行政机关应当简化内部办文程序,加快行政应诉有关事项的批办速度。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期提供证据。

  (四)依法出庭应诉。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办发〔2016〕54号文件要求,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因疾病、出国、重要公务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作出说明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土地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行政收费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形式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认真研究案件涉及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应当尊重法官,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自觉接受法庭调查,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法庭要求依法回应对方当事人的诉求,对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作出解释,做到应诉有节、出庭出声,依法维护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六)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被诉行政机关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败诉的,案件的承办机关或者机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3日内向被诉行政机关报告,并提出是否上诉的建议。被诉行政机关决定上诉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答辩材料。被诉行政机关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败诉决定不上诉、或者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诉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的承办机关或者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履行法院判决的方案报被诉行政机关。

  对在履行法院生效裁判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被诉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主动与人民法院沟通交流,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法处理。

  三、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办理、积极落实整改,并在人民法院要求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反馈落实整改情况;人民法院没有反馈期限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司法建议的60日内向人民法院反馈落实整改办理情况。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设置行政复议机构,配备符合条件和胜任行政复议工作的行政复议人员,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努力化解行政争议。

  四、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一)加强行政应诉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健全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配备、调剂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应诉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参与行政应诉工作,特别是重点选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和应诉实务经历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应诉队伍,提升行政应诉队伍的整体素质。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及其助理、公职律师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行政应诉能力低、人员紧缺等问题,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行政应诉案件数量较多的行政机关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行政应诉工作,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行政应诉工作。

  (二)保障行政应诉工作开展的必要条件。各级行政机关要探索建立行政应诉案件办理和管理信息系统,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将开展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并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建立健全行政应诉培训机制。由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每年组织行政应诉人员开展1—2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案例研讨和经验交流等活动,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各级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科学制定行政应诉人员培训计划,通过召开研讨会、典型案例评析会和举办各类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大对行政应诉人员的培训力度,支持和鼓励行政应诉人员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和交流等活动。

  五、强化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考核指导。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考核评价标准,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应诉工作、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的指导,认真总结和分析行政应诉典型案例,加强相互间的情况沟通和经验交流。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应诉案件结案报告制度,认真总结行政应诉工作中的普遍性规律,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

  (二)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监督。要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行政机关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不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反馈司法建议落实整改情况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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