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文的概念 广义的公文,泛指机关单位处理公务的所有文书,包括《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规定的 15 种规范性公文(法定公文)和日常事务性公文。 狭义的公文,主要指有关文件规定的、各级机关要规范使用的文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 15 种正式文种,称为规范性公文(法定公文)。 二、公文的分类 (一)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 根据形成和使用的具体公务活动领域的不同,公文可分为: 1.通用公文,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普遍使用的公文。包括《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规定的 15 种规范性公文、日常事务性公文和法规性公文。 2.专用公文,是指在一定的专业机关或专门的业务活动领域内,因特殊需要而专门形成和使用的公文。 (二)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根据行文方向的不同,公文可分为: 1.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所属上级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公文。如请示、报告等。 2.下行文,是指上级机关向其所属下级机关制发的公文。包括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行文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实施业务指导责任的行文。 例如:命令(令)、决定、决议、公报、公告、通报、批复等。 3.平行文,是指向同级机关以及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发送的公文。如:函。 (三)领导指导性公文、公布性公文、知照性公文、陈述呈请性公文、记录性公文、商洽性公文、证明性公文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公文可分为: 1.领导指导性公文,是指向所属机关传达、贯彻党和国家领导机关的方针政策,体现领导意图,实施工作指挥的公文。如命令、决定、决议、通知、批复、意见等。 2.公布性公文,是指向受文机关通报情况,知照事项,要求遵守或办理的公文。如通告、公告等。 3.知照性公文,是指机关、团体、单位发布的需要有关方面了解或周知的,以及各机关、团体、单位之间联系与商洽工作、询问与答复问题、通报与交流情况所使用的公文。如通知、通报、公报等。 4.陈述呈请性公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请示问题的公文。如请示、报告等。 5.记录性公文,是指用以记载公务活动,归纳会议精神,记录议定事项等情况的公文,主要有纪要。 6.商洽性公文,是指作者与受文者之间均以平等的身份和态度商洽、讨论或转达有关问题及意见的公文。商洽性公文主要包括各种函,其特点是:公文是作者意愿的一种郑重、正式的表示,内容涉及一般的具体事项;作者对受文者的强制约束作用的成立一般不以自身的为依据或条件,请对方遵行有关要求时,须指明作者的意见和要求均以授权机关的意见或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7.证明性公文,是由机关、团体或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说明某一事件、某一人物身份等真实性或虚假性的公文。证明书、证明信、介绍信等均属此类公文。 (四)普通文件和公文 根据涉及秘密的程度的不同,公文可分为: 1.普通文件 (1)对国内外公开的公文,是指不,可对国内外公布的公文。 (2)限国内公开的公文,是指不,只在国内公开发布的公文。 (3)内部使用的公文,是指不,只限于本机关或组织系统或专业系统内部使用的公文。 2.公文 (1)秘密公文,是指含有一般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或团体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的公文。 (2)机密公文,是指含有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或团体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公文。 (3)公文,是指含有最重要的秘密,泄露会使国家或团体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公文。 (五)平件、加急件和特急件 根据对处理时间方面的限制和要求的不同,公文可分为: 1.平件,是指无特殊时间要求,按工作常规依次传递处理的文件。 2.加急件,是指内容重要、紧急而需要优先传递处理的文件。 3.特急件,是指内容非常重要并特别紧急,需立即优先迅速传递处理的文件。 (六)收文和发文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