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00多项双边条约、500多项多边条约、解决了98%的陆地边界问题、和74个国家缔结了121项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这一组数字展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在国际法建设方面的重大贡献。70年的实践表明,中国已然成为捍卫国际公平正义、促进国际法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国际法的重要参与者、坚定的维护者和建设者 “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中国不仅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全面融入国际体系,还成为以联合国为核心、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体系重要的参与者、维护者和建设者。”近日,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贾桂德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专访时如是说。 一直以来,中国始终坚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建设性地参与各领域国际规则制定,成为捍卫国际公平正义、促进国际法发展的重要力量。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政府签署的部分条约。外交部供图 对外缔结27000多项双多边条约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首先要处理的对外法律事务之一就是全面清理旧政府与外国签订的条约。”贾桂德说,根据有关条约继承的习惯国际法,对于外国通过战争、胁迫等非法手段与旧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新政府可不予继承。 1949年9月,中国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其中指出:“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立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 在此基础上,新中国稳步清理旧条约,推进对外缔结新的条约,并于1990年制定了缔结条约程序法。截至目前,中国已对外缔结27000多项双边条约、500多项多边条约,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国际交往的方方面面。完备的条约体系为我国对外开放、交流和合作奠定了有力的法律基础。 1953年12月31日,周恩来总理在会见印度政府代表团时第一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图为1954年6月下旬,周恩来总理应邀访问印度时,和印度总统拉金德拉·普拉沙德(右一)、副总统萨瓦帕利·拉达克里希南(右三)、总理贾瓦哈拉尔·尼赫鲁(左一)合影。资料图片 倡导和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直以来,中国倡导和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国际法的发展作出历史性贡献。 上世纪50年代,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兴起的去殖民化运动中,亚非拉民族独立解放事业蓬勃发展,新独立国家渴盼建立平等的国际关系。 新中国顺应历史潮流,于1954年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60多年来,五项原则反映了发展中国家追求独立、自主、自强、发展的普遍诉求,也促进了不同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合作。 “五项原则与《联合国宪章》国家间友好关系主权平等、不使用武力、不干涉内政等规定高度一致,已成为指导国与国关系的基本准则和国际法基本原则,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同和遵循。”贾桂德强调,五项原则还载入了中国宪法,同时也写入了中国与160多个国家的建交公报和双边条约,成为中国独立自主和平外交政策的基石。 1997年7月1日,香港政权交接典礼上,中国国旗升旗仪式的现场。王苗 摄 “一国两制”方针丰富国际法发展 为了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香港、澳门问题,中国还创造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方针。 根据“一国两制”方针,中英、中葡分别通过和平谈判达成联合声明,实现中国顺利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这成为和平解决国家间历史遗留问题的典范。 “‘一国两制’方针及实践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的具体制度。”贾桂德说,比如,如何解决香港、澳门特区适用和缔结条约问题,在条约层面落实好“一国两制”和两特区基本法,没有现成的做法和先例可循。为确保港澳特区顺利开展对外交往,中央政府根据基本法在这方面开创了很多新的做法。例如赋予特区一定程度的对外缔约权,在多边条约适用方面,考虑港澳特区的实际需要作出特殊安排,包括允许一些中央政府尚未加入、回归前已在港澳适用的条约在回归后继续适用,一些条约以中央政府名义加入但仅适用于港澳。这都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法。 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中国依据国际法同14个陆地邻国中的12个划定和勘定边界,解决了98%的陆地边界问题。”贾桂德说。 中国坚持与直接有关当事国在尊重历史事实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通过谈判协商解决领土主权和海洋划界争议,与日、韩、越南等国谈判达成有关海域划界和渔业合作的安排,坚决有力应对针对南海的所谓仲裁,反对任何强加于中国的争端解决方案,反对滥用仲裁程序损害我国主权和海洋权益。 贾桂德强调,中国创造性地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设想,与东盟国家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当前制定“南海行为准则”的磋商已步入快车道。 不仅如此,中国还依照国际法建立和完善国内海洋立法。贾桂德说,新中国成立不久,中国政府发布了《关于领海的声明》,宣布中国领海宽度为12海里,一切外国飞机和军用船舶,未经中国政府许可,不得进入中国领海和领海上空。 中国的有关主张和实践既与1958年《领海和毗连区公约》一致,也符合当时国际法发展趋势,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全程参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相关执行协定谈判,根据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法制定了我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渔业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现代海洋法律制度。 搭建国际司法执法合作网络 中国目前已经和74个国家缔结了121项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可以说已初步构建了覆盖五大洲各主要国家的追逃追赃条约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聚焦重点追逃对象、重点追逃国家、重点缔约国家,进行条约网络建设,缔结了39项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推动24项条约生效,这在条约谈判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工作力度、前所未有的工作成果。”贾桂德说,“我们实现了对欧盟等重要追逃追赃国家的突破,和法国、意大利的引渡条约相继生效,和英国、奥地利缔结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中国政府积极全面搭建国际司法执法合作法律网络,服务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例如,中国积极推进对外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和司法协助条约,参加《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多边条约,为推进我国与外国司法执法合作和反腐败国际合作提供法律支撑。 当地时间2016年4月22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特使、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出席《巴黎协定》高级别签署仪式,并代表中国签署《巴黎协定》。新华社发 建设性参与全球治理规则制定 “中国广泛参与全球治理有关国际条约和机制,是全球治理规则制定的重要参与者和建设者,在部分领域已成为引领者。”贾桂德说。 在气候变化领域,中国联合发展中国家推动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写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推动通过《京都议定书》,落实共区原则和发达国家率先减排等义务,为推动达成《巴黎协定》作出重要贡献。 中国坚持“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积极参与国际海底区域事务,早在1990年,中国大洋协会即申请登记为先驱投资者之一。迄今,国际海底管理局已核准中国的五块矿区申请。 中国先后加入《南极条约》《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等条约体系,依据相关条约开展南极科考、渔业等活动,作为南极条约协商国、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成员国全方位参与南极治理。中国作为北极理事会观察员国,依据国际法参与北极事务,努力为北极发展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力量。 中国还积极推动网络、外空等全球治理新领域规则制定,为国际合作有序开展提供法律基础。 □ 记者手记 “中国将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体系,坚持做国际法的坚定维护者、建设者。” 这是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贾桂德在采访后发出的坚定之声。 在70年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始终高举国际法旗帜,坚持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核心的国际法体系,建设性地参与各领域国际规则制定,积极推动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倡导国际法的平等统一适用,在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上仗义执言,成为捍卫国际公平正义、促进国际法发展的中坚力量。正如习近平主席今年4月会见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时所指出,“中国坚定维护多边主义,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中国在国际法实践上体现了以下鲜明特点:一是强调尊重国家主权,坚持各国主权平等,反对以任何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侵犯他国主权。 二是要和平不要战争,坚持互不侵犯,反对动辄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尊重自由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 三是坚持公平正义,倡导国际法平等统一适用,不搞双重标准,反对对国际法“合则用,不合则弃”。 四是捍卫多边主义,反对单边主义和霸凌行径,在平等基础上通过国际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和共同发展。 当前,国际格局持续震荡,不确定性更为突出。特别是个别国家奉行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违反国际义务,削弱多边机制,大搞霸凌和干涉,滥施单边制裁,到处挑起贸易战和科技战,无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给世界带来了不安、冲突和动荡。 面对这一形势,中国一方面旗帜鲜明地坚持多边主义、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体系,另一方面,在上述原则基础上与各国加强合作,携手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新型国际关系。 习近平主席在一系列国际场合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倡议,这一理念被写入中国宪法,更是代表着中国坚定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维护国际法的庄严承诺。 记者 汪闽燕 (责任编辑:) |